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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文郁:跟随真理 (3)
1/23/2006


启示客观真理和权威解释都是以真理的身份出现的。当人拥有真理时,人就拥有了真理判断能力。从真理出发,人们便可以对其他思想进行判断。因此,当一种不同的理解出现时,由于它对“真理”和权威的冒犯,就有可能被判为异端。历史上,我们看到,人们一旦接受了一种好的科学或理解,并在对神的启示的信任中赋之以真理性和权威性,然后便以此为标准审判其他不同的学说。比如,康斯坦斯会议(1414-18)判决胡斯(Jan Hus,1369—1415,捷克宗教改革思想家)为异端并将他处死;教会对哥白尼(Nicolaus Copernicus,1473-1543)的太阳中心说的抵制,对伽利略(Galileo Galilei,1564—1642)的物理学的压抑,等等,都表现出这些真理拥有者对其他思想的判断权。
我们知道,启示真理观,如《约翰福音》所表达的,是完全排斥人的真理判断权的。然而,在启示客观真理观和权威解释这里,人的真理判断权被重新引入并使用。真理判断权是客观真理观所要求的。如果真理是认识和对象的符合,而对象是客观的唯一的,那么,人们在认识事物时必然要求有一个判断标准,以此判断人们的认识是否符合对象;否则的话,所谓客观真理便无从谈起。不难发现,在真理判断权问题上,启示真理观和客观真理观是不相容的。由于剥夺人的真理判断权是启示真理观的认识论前提,因此,当启示客观真理观重新引入人的真理判断权时,实际上是引进了一个逻辑矛盾。而且,这一逻辑矛盾严重破坏了由启示真理观所引导的认识论态度。前面指出,启示真理观的确立导致了三种真理认识态度,即,信任态度,接受态度和开放态度。这三种态度都只有在丧失真理判断权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启示客观真理观保留了信任态度,然而却放弃了接受态度和开放态度。很明显,当人们拥有真理判断权时,人是不需要接受的,从而也没有必要保持开放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