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檢察官 -- 偷竊時不使用凶器, 也能算犯搶劫罪?
					
				 | 
               
               
                  | 
                
	
                   11/5/2006 
				  	
				   
                    
                   
                  
                    
                      
					  
			 	
			
					  
					  
加州搶劫罪 (最低判兩年, 高判九年)的基本條件為:
 
(1)  受害者攜帶有任何價值的物品,
 
(2) 被告從受害者的身上或極近之處奪取該物品;
 
(3)  物品的奪取是違反受害者的意願;
 
(4)  物品的奪取藉由暴力或恐嚇完成;
 
(5) 當事人在搶奪時之目的為永久從受害者剝奪其物品.
依據此法 , 所奪取之物不須屬於受害者.更重要是, 歹徒不須使用凶器.雖無手槍卻假裝有也能構成所須的恐嚇條件就算沒有恐嚇的行為且歹徒是赤手空拳,若奪物時所使用的力量, 是超乎一般取物所使的力量, 亦可構成足夠的暴力使搶劫罪成立.因此,小型的偷竊, 有時不小心可能演變為搶劫
若當事人從超市偷取麵包時 ,跟守衛用蠻力又推又扯之後攜物逃離現場, 也很有可能犯了搶劫罪.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