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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論系列 (2)

呂路加牧師
[羅2:28-29, 4:11; 加3:7, 29, 6:16; 來8:7-13; 太26:26-29]
4/24/2007


今日講題: 教會的定義

·  “教會”此字在聖經中是指“神呼召出來的會眾所組成的團體”。“教會”是在主耶穌基督裡而存在,也是藉著基督而存在,更是因為基督而存在。所以,教會是新約中的實體

·     教會也有其舊約的淵源:

1.      教會是真以色列民。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 …”(22829; 616)

2.      教會是亞伯拉罕的后裔,承受聖約的應許。“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后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411; 37, 29)

3.      神在舊約向以色列家所立的“新約”,即以基督寶血所立的約,是應驗實現在“教會”裡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 (8713; 262629)
 
  • 所以,教會是“被揀選的族類、君尊的祭司、聖潔的國度、屬神的子民”彼前29,與舊約裡真正屬神的子民一脈相傳,同為一體,同是神家裡的人,同為后嗣,蒙召得基業。(11314, 2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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