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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檢察官: 拾金不昧是法律責任嗎?
9/25/2006


若有人在超市的停車場內發現他人遺失的物品, 如結婚鑽戒或錢包, 拾遺者可否因失主不在場而將遺物收為己有?

加州刑事法第485 條非常清楚的規定, 撿到遺失物品時, 若知道失主是誰,或當前有尋訪物主的方法, 卻沒有使用合理的努力來將物品歸還失主, 而且將遺失物品收為己有或作為自己專用, 便構成偷竊罪.

若拾遺者收取遺失物品的企圖是想利用該物向失主討索獎金, 便是將失物做為自己專用的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 偷竊罪亦可成立.

因此, 有不少人因為沒得到索取的獎金而拒絕物歸原主, 因而被判偷竊罪.

另外, 有些遺失的物品, 如含有駕照的錢包, 可馬上從其中得知失主是誰, 所謂合理的努力, 便是一通電話那麼簡單.

若是很貴重的鑽戒, 可想而知失主必然焦急而會盡快回到所有可能遺失物品的現場尋找.

這種狀況下, 合理的努力有可能包括留給超市自己的電話, 讓失主可向超市洽詢而得知失物之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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