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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檢察官: 被告律師若辯護無能該怎麼辦?
12/5/2006


美國憲法第六校正制定, 任何刑事被告者都有權力要求律師在法庭為他辯護.

美國最高法院不但從此條款引申政府有義務為缺乏財力的被告者提供免費律師,並且更進一步的解釋說, 此授權律師,無論是免費指定律師, 或被告自費所請的律師, 必須為被告做出有效力的辯護.

若律師因無能而在法庭提供無效力的辯護, 就算被告被判有罪, 在某種情況下 ,判決可被推翻, 而被告則可因此穫得重審的機會罪犯要以律師辯護無能的立場推翻判決, 必須向法庭證明兩件事實.

第一, 被告律師在提供辯護時, 犯了不合理的失務, 譬如沒有完成充足的證人調查, 沒有在裁審時呈現明顯的有力證據, 沒有對檢方所推出的不適當證據採取抗議等等.

第二, 其失務嚴重到一種地步,所得的判決有相當的可能性是因其失務而造成的.

因此, 若檢方所推出的是壓倒性的證據, 使辯方的調查或程序上的失務對結果毫無影響, 判決則不可推翻. 相對的,
 
若被告罪證微弱, 而其律師失務造成很重要的抗告證據被淹沒, 判決便有可能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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