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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書(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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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樂平長老
1/25/2015


接續上一講 愛的特質
  • (8)不輕易發怒:此處的“發怒”是指被人所激怒,當一個人的自我中心遭到侵犯時就會被激怒。若我們有愛心,時時求別人的益處,就不會輕易的發怒。在聖經中我們看到主耶穌也曾發怒,當祂看到那些在聖殿做買賣的人時,祂發怒將他們趕出聖殿(太21:12-13),保羅也曾為主的福音事工而發怒,我們可以看到主耶穌或是保羅他們是為了神的事工,神的國度,與主的福音而發怒,他們沒有為自己的益處發怒。
  • (9)不計算人的惡:就是不記得別人得罪我們,虧待我們或羞辱我們的地方,不存報復的心。因為我們若心中有愛,就不會記得這些,神並沒有計算我們的罪,神愛我們甚至將祂的獨生子為我們的罪捨命,使我們得以與神合好,神愛我們寬恕我們一切的罪,我們也應寬恕別人虧待我們的地方。(太18:21-35)
  • (10)不喜歡不義:“不義”是指罪,就是違反了神的標準。凡屬神的兒女,都因主耶穌基督的寶血洗清我們的罪,使我們得以因信稱義,被稱為義人,“喜歡不義”是指有些人就是以犯罪為樂,他不畏懼神,不明白神的標準,一切顛倒是非,這樣的人有罪了。(賽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