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檢察官: 虐待動物之判決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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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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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愛護動物出名的美國, 對於保護動物不遺餘力. 特定法規(刑法第597(A)條)禁止殘害動物.
  此法規定, 任何人若含惡意, 刻意去虐待, 中傷, 或殺害動物, 則可判殘害動物罪. 
  不過,此法聲明幾種合法的動物傷害. 包括守規的打獵, 殺牲畜為食, 科學實驗, 某種鳥類的消除, 或當面臨含毒性的爬蟲類或任何對人命或財產造成危險的動物.
  大約八年前, 警方從網路得知某位先生在販賣自己製作的一系列“ 壓碎”錄影帶, 在多項鏡頭裡, 演出一隻女人的腳,穿著高跟鞋, 活活把老鼠一隻隻慢慢的踩死. 因此, 這位先生不久便被起訴殘害動 物罪.
  被告者被定罪後,在上訴時辯稱老鼠已被社會大眾認同為攜帶病菌的危險動物,因此,殺害其之非罪也.
  上訴法院不以為然,指明鏡頭裡的老鼠,很顯然的,並非平常威脅衛生的野老鼠,而是被告自己為了賺錢所養的寵物老鼠.
  法庭因此認為這樣的動物並非所謂對人命或財產造成危險的動物. 被告者的罪名就此受到二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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