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一節和十二節說到以色列人的第二種罪, 就是醉酒荒宴 完全不顧耶和華的「作為」(處罰), 也不留心善待同胞(神「手所作的工」). (箴23:29-35)
· 以上兩種罪的結果, 就是百姓被擄, 飽嚐飢渴(由於天災, 也可能因被敵圍困所致, 這是以色列所受暫時的懲罰.
· 十四節則說到以色列個人所受永遠的懲罰. (路12:16-21)
· 第十五節及十六節說到以色列受懲罰後的結果 – 人民降卑, 神被高舉, 因公平而崇高, 因公義顯為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