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胡亂宣告了!
金培基撰寫
引言:
· 不知從何時開始,基督教內出現一個無厘頭的所謂「宣告」。惟始終不見有人提出質疑,與反駁。今天的問題不是可不可以宣告? 而是誰有「宣告」的主導權?誰有權去「宣告」?該宣告什麼?憑什麼宣告?因此我嘗試從聖經找出有關「宣告」的教導,以導正錯謬。
· 本文目的在建立一套有聖經根據的「宣告神學」。
1 給出判斷真偽的「宣告」;與分辨真假的根據?。
2 給出聖經定罪胡亂宣告的根據(為何是錯的?錯在哪裡?)。
3 給出聖經啟示的宣告權柄、界線、與真理,作「宣告」的根據
· 首先我要原文照登,舉出一些胡亂「宣告」語句的例子。你一定對這些句子耳熟能詳:
o
「宣告我們的國家是屬於神的」;
o
「宣告神在這國興起祂公義、正直、敬畏真神,存謙卑心的僕人領袖」;
o
「宣告有榮耀的事是指著這地説的宣告」;
o
「神所賜給台灣的約」。
o
「宣告我們的國家是屬於神的」;
o
「宣告神在這國興起祂公義、正直、敬畏真神,存謙卑心的僕人領袖」;以及「宣告有榮耀的事是指著這地説的宣告」等等,罄竹難書。
· 此外還有﹕「奉主名『奪回』、奉主名『推開』、奉主名『斷開』」等毫無聖經根據,自創的新名詞(此點將另著文討論)。
· 試問,那些宣告,有哪一個是神吩咐他們去宣告的?
· 保羅曾斬釘截鐵地警告說﹕「無論是我們、是天上來的使者、若傳福音給你們、與我們所傳給你們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詛。我們已經說了、現在又說、若有人傳福音給你們、與你們所領受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詛。」
· 彼得還列出了衡量真理的4個根據:就是1,先知的預言;2,耶穌基督的聖跡;3,使徒的教訓;和4,福音的真理。(彼前一8-12, 14, 22, 25)
· 彼得甚至還警告末世出現假教師的惡行,他們私自引進異端,不承認基督的救恩,毀謗真理,強解神的話,和最後很重要的一點:引誘無知的信徒。(彼後二1;12;18,彼後三16)。
· 限於篇幅,我僅能用大綱式的結構來簡述。歡迎讀者註明出處來引用,編輯,並廣傳周知眾人。因此或能終止「假奉主名的宣告」。
信息本論
第一部分:「宣告」的聖經詞義
一,
「宣告」在中文和合譯本的舊約,共出現五十次;新約只出現過一次,但所有類似「宣告」的希臘文詞句都與舊約的「宣告」符合。此點於後文解釋。
二,
我們使用「宣告」一詞時,必須根據聖經使用「宣告」的詞義。
第二部份:「宣告」的神學根基——「宣告權獨屬神」
一,
「宣告」是神獨有的權柄
A,
賽44:7:「誰能像我宣告…將未來的事說明呢?」
B,
「宣告」的界線就是:神的主權。
C,
除非神授權給人;吩咐人去「宣告」,人就不能越權「宣告」。
二,
神親自宣告自己的名
A,
出33:19:「我要宣告我的名」,出34:5-7:「耶和華宣告說…」等等。
B,
神絕不讓人妄稱祂的名,也不許人借祂的名「宣告」祂未吩咐的事。
第三部分:「宣告」在舊約裡的運用
A,
舊約合法的「宣告」範圍
1,
神容許人「宣告」神的名(出34:5,6,申-32:3-4)
2,
神要求人「宣告」他要求百姓做的事(申20:1-12)
3,
神要求人「宣告」神聖會的節期(利23:37)。
4,
神要求人「宣告」神的聖年,及宣告自由(利25:10)
5,
神要求人在戰前對敵人「宣告」和睦的話(申20:20)
6,
神要求人「宣告」神啟示未來必成的事(亞1:14)。
B,
舊約「宣告」的總結:所有「宣告」之事皆出於神的主動,或吩咐。因此人不可宣告自創之事。
第四部分:「宣告」在新約裡的運用
A,
希臘文新約聖經「宣告」運用。
1,
εὐαγγελίζω(euangeliow )。路四:18,耶穌受膏去「傳」福音。
2,
κηρύσσω (Kerussow)。
a)
路四:18;19。耶穌奉父神差遣去「報告」被擄的得釋放。「報告」(傳送:ἀποστέλλω)神悅納人的禧年。按希臘文句子結構,18與19節是平行句。故耶穌「傳」與「報告」的事,就是「福音」;也是釋放人的「禧年」。
b)
此字有多種意思。但都含「宣告」之意,且為新約使用最多的
c)
可一﹕4,施洗約翰在曠野施洗、「傳」悔改的洗禮。
d)
可一﹕4 5,意思是「說」,或說了許多話。被耶穌醫好長大麻瘋的人,說了許多話,把耶穌醫治好他的事傳揚開去。
e)
可七36,看到耶穌醫好一個耳聾舌結的人群,未理會耶穌的禁止,反越發把這事「傳揚」開了。
f)
徒八﹕5。腓力下撒瑪利亞去「宣講」基督。。
g)
四福音和使徒行傳中還有好些同例,幾乎皆指耶穌,或他人宣傳、報告與耶穌有關的好消息。
3,
καταγγέλλω (Kata-ggellow)。喊叫,用力的傳,及宣告之意
a)
徒十六17,跟隨保羅一夥的人、對人叫喊著說、他們是至高神的僕人、對你們「宣告」救人的道。
b)
徒二十六23,保羅對亞基帕王見證基督的受害、並從死�奡_活的首要目的,就是要把光明的道「傳」給人。
c)
林前十一26。保羅說聖餐的意義,就是「表明」(宣告之意)主的死。
4,
κήρυγμα( kay-roo-mah )。傳講之意
a)
提後四17,保羅見證主怎樣加他力量、使他把福音盡都「傳明」
B,
總結:新約裡的運用類似「宣告」語詞,儘都對應及符合舊約使用「宣告」的意義和要求。
第五部份,本文最後結論﹕
A,
從新舊約使用宣告的情況和要求可知;神允許、或要求我們「宣告」的事,有三方面:
1,
第一,宣告過去神成就的事。
2,
第二,宣告現在神要做的事。
3,
第三,宣告將來神一定要成就的事。
B,
舊約「宣告」之事,均含預表之意,且都在耶穌的身上,以及福音裡應驗
C,
可見新約對應舊約「宣告」之詞,其運用條件完全和舊約一致。
D,
又可見,所謂「宣告」,就是奉神之命,按照祂的要求,去宣講神過去,現在,和將來三方面的事。
E,
在新約的時代,這三方面的事就包括了傳講,表明,和見證主在人類歷史中所預備,已經成就,和將來必成就的救恩。
F,
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最後的一句話:「成了!」就代表「宣告」的完成。
G,
任何奉主名宣告,或做宣告的禱告,均不得越過神劃定的界限。
否則就是僭越神的權柄。他們的「宣告」也都是假的。
第六部份,「假宣告」的特徵
A,
所有的「假宣告」都會以「奉主耶穌的名」來開始「宣告」
B,
所有的「假宣告」都不是出於神吩咐的「宣告」
C,
所有的「假宣告」都沒有成就。神只負責成就自己的話,句句不落空。
D,
所有的「假宣告」根本不符萬世以來,神刻意要世人知道的救恩大計。
E,
所有的「假宣告」都出自驕傲的自說自話。他們「宣告」的不是根據「神說」的,而是根據「我要宣告」。
第七部份部份:神對假宣告的定罪
A,
根據以上諸端的論點,證明宣告的權柄不在人。成就宣告之事的,也不在人,而在賜權柄,和命令他宣告的神
B,
據此雖可列出「假宣告」者許多得罪神的罪名。但以一言蔽之:他們是犯了十誡中、妄稱耶和華之名,及作假見證的罪。
結論
A,
任何的「宣告」必須遵循兩個準則作依歸。一是聖經的真理,二是聖經歷史的正統性傳承。
B,
在我們新約時代,所有在舊約裡,神要求人「宣告」的條件,都已包括在耶穌基督完成的事內。
C,
如今我們奉神之命的「宣告」,就是宣講基督的福音,和見證福音之道。只要我們努力傳講這些,無異等同於「宣告」。等同於耶穌開始出來傳道時,傳福音給貧窮的人;報告被擄的得釋放,瞎眼的得看見,叫那受壓制的得自由,報告 神悅納人的禧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