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弗所書(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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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樂平長老
11/14/2014


不可偷竊
  • 4:26說“生氣卻不要犯罪;不可含怒到日落”。發怒不都是罪,舊約和新約都有神發怒的記載。但是我們不能以此為藉口發怒,因為我們不能跟神比。人非神,不能全知;沒有神的公義也沒有神那樣不盡的愛心。我們發怒常受自己的感情、怨恨和嫉妒支配。
  • 可以對罪發怒,但要愛犯罪的人,也不可一直記著,含怒到日落。神發怒是一時之間,愛是永遠的。日落是一天的終了,發怒不可到日落,否則“給魔鬼留地步”(弗4:27)。原則就是按照羅馬書12:19“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因為經上記著: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
  • 第28節講第三種罪——偷竊。可能當時教會中有偷竊行為,那時教會中有窮困的奴隸,因著生活而去偷竊。偷竊習慣難以戒絕,甚至有大明星並不缺乏錢財,卻去偷竊並不珍貴的物品。保羅不僅要求不去偷竊,而且給了一個崇高的理由:“總要勞力,親手做正經事,就可有餘分給那缺少的人。”帖後3:6,10,12也教導說要“要安靜工作,吃自己的飯。”
  • 今日教會中不事奉的人批評最多,熱心事奉的人就沒有時間批評人。保羅自己也做工,“未曾貪圖一個人的金、銀、衣服。”(徒20:33-35)。基本的原則就是要勞苦做工,有餘的分給缺少的,不可偷竊。“施比受更為有福”(徒20:35)。(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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