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論系列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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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路加牧師
[創50:15-17; 太26:24; 27:3-5; 可14:21; 羅11:33-36]
7/25/2007


今日講題:  「神的旨意」的奧秘

·    「神的旨意」此項真理,有些人因誤解而提出反論;他們認為「神主權預定」的教導,會引致基督徒的自滿驕傲、減弱行善之志向動力、降低傳福音的熱誠努力等等。事實上,這些誤解的癥結在於:將聖經所說的「神的預定美意」,錯解為世俗哲學的「宿命論」

·    「神的旨意與預定」並非「宿命論」:所說的:人的一切為命中註定,如棋盤上的棋子隨奕棋者擺佈,所以人毫無責任。事實上,聖經絕對肯定人有責任。二個例子:

1.                  約瑟的哥哥們陷害約瑟,他們要為自己的惡行負責(創50:15-17)

2.                  猶大出賣主耶穌,他有禍了(26:24; 27:3-5; 14:21)

·    惡人所行的惡也能被神利用完成祂善的旨意,神能化苦難為祝福是很奇妙的。

·    「神的主權旨意」與「人的責任」

一般人的想法:神有預定,人就無責任;神無預定,人才有責任。就是將神的主權劃為一個範圍,人的責任在另一個範圍,此二者是分開的。這種「在神的主權預定之外,人才有責任」想法的出發點,是認為兩者互不相容。然而,聖經的啟示是:「在神的主權預定之內,人有責任」。就是此二者非分開的範圍。每一件事是神主權預定,每件事上人都有責任。若在神主權之外,人還有何責任可言呢?人不需要向神負責。正是因為人是在神主權之內,所以要向神負責,人是受造物所以要向神負責。(11: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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