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論系列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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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路加牧師
[約21:15-17; 徒20:28; 林前5:1-13, 14:33, 40; 帖後3:14,15; 提3:10,11; 彼前5:2]
5/8/2007


今日講題: 教會的事工:教會的職事的第二講

 

·     根據主基督的“先知、君王、祭司”三重職分,教會的職事可分為三層.  我們首先已經講了第一層, 先知職分的事奉 , 現在來看第二層, 君王的職分:
      1.      “君王”職分的事奉是治理的職事: 「領導治理、秉公行義」教會是神的國度我們是神的子民神是行事有次序的大君王所以教會凡事都要規規矩矩的按次序行。 (林前1433, 40)
      2.   祂賜下領袖職分來處理教會的事務,並賦予治理的權柄 (211517; 2028,彼前52)
      3.   教會應依照聖經來訂立“崇拜秩序”與“教會法規”,並認真施行管教懲戒 (1818;林前5113; 帖後31415; 31011)
·     教會裡長執會、行政同工會議、建堂委員會等,是屬於“治理的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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